青海旅游局及辦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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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訴須知
旅游投訴應具備的條件 旅游投訴是旅游者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是旅游管理機關處理旅游質量問題的行為,根據1991年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游投訴暫行規定》,投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投訴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益關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有明確的被投訴者、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屬于本規定的下列旅游投訴范圍: 1.認為旅游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認為旅游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相符的旅游服務的。 3.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4.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5.認為旅游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6.旅游經營單位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如何寫投訴信 根據1991年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旅游投訴暫行規定》,寫投訴狀應本著真實的原則平時的反映情況,具體地說,一份完整的投訴狀應包括以下幾部分: 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單位(團體)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被投訴者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投訴的事實和理由。 具體賠償要求。 與事實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傳真、機船車票、門票、憑證、發票等。 旅游投訴時效 一 投訴時效:向旅游投訴機關請求合法權益的投宿時效期限為60天,投訴時效從投訴者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有特殊情況的,旅游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延長投訴時效期限。 二 受理時效: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口頭投訴,經審查,應在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三 應訴答復時效:旅游投訴管理機關做出受理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80日之內做出書面答復。 四 申請復議時效:投訴者或被投訴者對旅游投訴管理機關做出的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旅游投訴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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